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新大楼空调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4-03-18 浏览次数:1803 字号【大 中 小】
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新大楼空调改造工程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新大楼工程,已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空调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二、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新大楼空调改造工程;
2、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8号;
3、合同估价:计划投资约600万元;
4、建设规模:建筑37910平方米;
5、计划工期:110天;
6、招标范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办公大楼空调改造工程,其主要内容为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7、标段划分:本项目全部内容按一个标段进行招标;
8、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验评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三、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足够资产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在本公司注册的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为临时建造师必须符合“建办市[2013]7号”及“内建建[2014]24号”文件;
5、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上所要求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均可报名。
四、投标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24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恩和大厦9号楼11层1102室)。
3、报名需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A4纸)两套:
3.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2营业执照副本;
3.3资质证书副本;
3.4税务登记证副本;
3.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6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7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造师为临时建造师需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复印件或省住建部门也具的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同意并上报住建部审批的延续注册的申请材料复印件。
3.8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及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格式见附件)。
五、资格审查
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即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另行通知。
2、获取地点: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恩和大厦9号楼11层1102室)。
3、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售后不退。
七、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1、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2、开标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八、公告发布媒体: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内蒙古招标投标网(http://www.nmgztb.com.cn)”;
“中国金融集中采购网(http://www.cfcpn.com)”;
“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ttp://www.nmxz.net)”。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联系人:布仁 王纪文
电 话: 0471-3303286 3317807
招标代理: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刘京海 崔秀
电 话:0471-6235886(fax) 6235889
电子邮箱:upxz_005@nmxz.net
2014年3月 18日
附件:1、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2、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附件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下列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6.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1、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