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其他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公告 >> 其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机关2025年保安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2 浏览次数:58 字号【

本招标项目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机关2025年保安服务项目。招标人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招标代理机构为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机关2025年保安服务项目。
2.计划投资:16.20万元。
3.项目编号:UPZBFW-250702
4.服务内容:2025年保安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
5.服务时间:合同签订日期起1年。
6.服务地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48号)。
7.标段划分:本项目按一个标段进行招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须具有履行本次招标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资金等能力。
3.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同类服务项目业绩1个。
5.投标人须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6.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以往的项目中,没有重大合同违约等事件。
7.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8.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连续三年(2022、2023、2024年度)内财务状况良好。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0.存在以下情况不允许投标:
(1)投标人与农发行员工存在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的公司包括员工本人、亲属、近亲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设立、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2)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经济利益关系、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
(3)投标人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评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获取
1.本项目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将资料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nmgxz02@163.com)。资料齐全后,潜在投标人将招标文件费交至指定账户,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发送至潜在投标人邮箱。
2.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7月3日00时00分至2025年7月9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除外),以代理机构邮箱收到资料的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3.潜在投标人须提交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下列资料,扫描成一个PDF文件:
(1)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2)有效的营业执照;
(3)廉洁合同(格式详见附件一);
(4)供应商无利害关系的声明(格式详见附件二)。
4.招标文件出售:售价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潜在投标人由其账户以转账、网银或电汇方式缴纳招标文件费至以下银行账户(汇款时备注“保安服务”)。
账户: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0602115619100011928
开户行:工商银行呼和浩特锡林路南口支行
行号:102191011567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及形式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7月25日  上午09:30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恩和大厦11层1102室
开标时间:2025年7月25日  上午09:30
开标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恩和大厦11层1102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http://www.nmxz.net)上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七、其他要求
投标人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平台(https://pms.adbc.com.cn:9099/)进行注册。
八、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
地    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48号
联 系 人:齐女士
联系电话:0472-5168012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恩和大厦11层1102室
联 系 人:刘艳虹、耿智伟
联系电话:0471-6244103
电子邮箱:nmgxz02@163.com

 

附件一:
廉洁合同

甲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
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预防商务往来的违法违纪事件发生,甲方、乙方同意在双方的商务合作中履行以下约定。
一、甲、乙双方廉洁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双方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三)建立健全自我约束制度,开展廉洁教育,监督、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发现对方在商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二、甲方廉洁义务
(一)甲方严格遵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业规定。
(二)甲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为乙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平台。
(三)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有关诚信经营及廉洁从业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自觉配合乙方遵守执行。
三、乙方廉洁义务
(一)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在诚信经营及廉洁从业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以及相关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并自觉配合甲方执行。
(二)乙方在与甲方商务合作中,严禁以下不廉洁的行为:
1.贿赂甲方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支付、报销应由甲方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3.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4.为甲方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5.与甲方人员或其亲属以借贷名义发生经济往来;
6.无偿、象征性收取钱物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甲方人员提供物品、服务及股份;
7.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甲方人员个人物品;
8.允许甲方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乙方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利用资源为甲方人员或其亲友非法谋利;
10.接受甲方人员提供的有偿中介活动;
11.为甲方人员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安排甲方人员娱乐、旅游、度假或到私人会馆等娱乐场所活动;
12.参加甲方人员婚丧嫁娶等活动,提供不正当利益;
13.与甲方人员进行赌博;
14.向招标代理机构等受托方提供不正当利益;
1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16.违反不诚信行为等(详见附件《诚信承诺函》)。
(三)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洁、不诚信行为,应及时向甲方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人员违反上述廉洁从业义务,经调查属实,甲方依据党政纪规等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二)乙方及其人员违反上述廉洁从业义务,经调查属实,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乙方列入“黑名单”并进行相应处理。
(三)甲方给予乙方本条第(二)款处理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甲方与乙方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全部或部分商务合同,此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附则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
(二)本合同系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合同主题达成的完整且唯一的合同,取代之前双方已经作出的与本合同主题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交涉、协议或约定。
(三)本合同为双方已签订及本合同签署后签订的所有商务合同的附件(不论该等商务合同是否引用本合同),为该等商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监督举报电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纪检监察组,010-68081725;中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机关纪委,010-68081400。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诚信承诺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诚信承诺函
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串通甲方人员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其他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投标、围标和竞价等;
二、不会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选);
三、不会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擅自将中标(中选)项目转让给他人;
四、不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单方撤回、修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或者开标过程中不遵守会场纪律或扰乱评审现场秩序;
五、不会在中标(中选)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要求与甲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六、不会在合同订立时,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给甲方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七、不会在合同履行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八、不会在合同履行中,单方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九、不会在合同履行中,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标准(或未履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响应文件或询价、谈判时的承诺,造成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的社会影响;
十、不会提供虚假材料、编造事实对甲方及甲方人员的声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十一、不会在违纪违法线索审查工作中,向甲方调查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拖延、妨碍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以上承诺,坚决做到,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无利害关系声明

本公司、本人及本人亲属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无任何关联关系及利害关系,为无利害关系的供应商。
注: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公司)是指本人、亲属、近亲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设立、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与采购(招标)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日  期:

版权所有: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网址:www.nmxz.net 网站建设国风网络 蒙ICP备2023000147号
电话:0471-6235886 手机:13948110449 13847114809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恩和大厦11层1102

蒙公网安备15010302000339号

内蒙古工程项目招标内蒙古政府采购内蒙古中央投资内蒙古土地管理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