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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新业务技术大楼三层机房装修一期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4-10-29 浏览次数:1454 字号【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新业务技术大楼三层机房装修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以内财购准字(电子)【2014】07514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一期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院内新业务技术大楼三层;
2、招标内容: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机房装修及配套工程;
3、资金来源:国库集中支付;
4、工    期: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
5、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国内注册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履行合同的施工单位;
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本企业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如使用临时建造师证,执行建办市【2013】7号及内建建【2014】24号文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报名
1、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4 年10月29日至 2014年11月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00 至 12:00 ,下午 14:00至 17:00 (北京时间,下同)在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恩和大厦11楼1102室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时需提供: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必须为本工程拟派注册建造师)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叁份;
(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叁份;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叁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叁份;
(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叁份;
(6)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叁份;
(7)拟派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考核证原件及复印件叁份;
(8)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提供《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原件。(格式见附件)
注:以上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报名文件不全者拒绝接收。
五、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14年11月5日至2014年11月11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2、获取地点: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恩和大厦9号楼11层1102室)。
3、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注:本次招标为电子化招投标,请各合格投标人尽早办理“电子招投标系统客户端”及“电子印章”。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一楼大厅“CA办理窗口”(驰誉路口东50米路南),联系电话:0471-2207829。
七、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11月25日   上午9:00
2、开标时间:2014年11月25日   上午9:00
3、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厅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104号。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http://www.nmgztb.com);
内蒙古政府采购网(http://www.nmgp.gov.cn);
内蒙古招标投标网(http://www.nmgztb.com.cn);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http://www.nmxz.net)。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联 系 人:刘新民
电    话:0471-6551520

招标代理: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恩和大厦11层1102室
联 系 人:刘京海
电    话:13948711199
                                         

2014年10月29日

附件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六、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为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一、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四、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五、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六、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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